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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

                    時間:2021-01-04 12:18:19 | 發布者:管理員

                        第一條 為規范在漯河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爭議調解行為,根據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企業產權轉讓操作規則》、《企業資產轉讓操作規則》及《企業增資業務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是指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因交易一方或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認為交易相對方、其他交易相關方存有違反市場規則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產生的矛盾或糾紛。

                       本細則所稱的申請人,是指因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事項提出申請調解或處理請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關主體。

                       本細則所稱的被申請人,是指爭議指向的相對方。

                       第三條 申請人認為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中,被申請人的行為違規違約或損害其合法權益,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調解申請的,適用本細則。

                       爭議調解事項影響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進程的,應當中止或終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的調解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相關交易規則,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在申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作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的調解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調解。

                       申請人認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申請:

                       (一)對信息披露內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或意向投資方,下同)確定及成交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

                       (二)交易相對方行為涉嫌違規的;

                       (三)交易相對方故意不作為或不當作為,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四)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申請人為轉讓方(增資企業,下同)或意向受讓方的,可以自行提出爭議調解申請;申請人為債權人、職工等相關利益方的,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師事務所提出爭議調解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自收到《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九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在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的基礎上,促成相關各方化解矛盾。如爭議事項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爭議雙方均接受調解的,可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約請爭議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完成調解程序。爭議調解的期限,一般為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因當事各方未就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終止。

                       第十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協議,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項和請求;

                       (三)調查核實的過程和事實情況;

                       (四)調解方案;

                       (五)雙方執行調解方案的約定及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爭議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匿、偽造證據。申請人未能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爭議調解申請。

                       第十二條 因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違規違約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爭議調解協議,影響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正常進行,造成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或交易相關方損失的,違規違約方應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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