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在漯河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中止和終結行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企業產權轉讓操作規則》、《企業資產轉讓操作規則》、《企業增資業務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止是指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中,出現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時,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將該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予以暫停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終結是指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中,出現妨礙交易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經調查核實并確認無法消除時,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將該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予以終結的行為。
第四條 轉讓方(或增資企業,下同)、意向受讓方(或意向投資方,下同)或其他相關主體認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存在本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中止、終結情形的,可以作為申請人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申請。
第五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依申請人的申請中止、終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認為有必要中止或終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終結決定。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受理中止或終結申請,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過程中以及中止期間,可以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調解,以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依據申請人申請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ㄒ唬┺D讓標的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形的;
?。ǘ说钠髽I隱匿資產,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繼續交易的;
?。ㄈ┺D讓方、標的企業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程序、債權債務的處置程序、轉讓批準程序等,擅自進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
?。ㄋ模┺D讓方或標的企業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
?。ㄎ澹┺D讓方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對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要求其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違規作為的;
?。┕芾韺蛹捌潢P聯方受讓企業國有資產,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
?。ㄆ撸┮庀蚴茏尫皆趨⑴c受讓企業國有資產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活動的公正性的;
?。ò耍┯绊懡灰走M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中止申請,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申請人應當對提交中止申請的內容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收到中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進行審查,必要時向相關方進行核實,并在相關情況審查、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
作出中止決定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向相關方出具中止決定書,確定中止期限。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間作出中止決定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網站上進行公告;作出不予中止決定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止,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行。中止期限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根據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30日。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延長中止期限。
第十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止期間,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對中止事項進行調查或組織相關方對爭議事項進行調解。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違規事實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中止期限內,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調解情況,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讓資格、扣除保證金等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盡快恢復交易,并出具書面意見。交易項目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作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終結的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ㄒ唬说钠髽I主要資產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的;
?。ǘ┺D讓方或標的企業解散、注銷的;
?。ㄈ┺D讓方或受讓方無故不推進產權轉讓進程,經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催辦仍不作為的;
?。ㄋ模┳允状涡畔⑴豆嬷掌?span style="font-size: 18px; font-family: Calibri;">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ㄎ澹┢髽I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終結的;
?。┙洿_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終結申請,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終結申請的內容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收到終結申請后,應當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必要時向相關方進行核實,并在相關情況審核、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終結。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決定終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應當及時向相關方出具終結決定書,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告。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作出不予終結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因轉讓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違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止或終結的,違規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六條 非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的中止、終結,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漯河市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